生活:多年前忘了申请理赔,现在还可以申请吗?

2019-05-09 20:44 fabuyuan
121 资料来源:保险e聊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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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好婶在两年多前因车祸住院数日,当时因为负责保险的业务员失联,阿好婶又不识字,也不清楚保单状况为何,因此没有向家人提及此事,后来,女儿小桃意外发现阿好婶的保单,备齐文件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,没想到被依「超过时效」拒绝给付!这是合理的吗?

◎ 两年时效

小桃被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的理由,是基于保单条款中的「时效」,以住院医疗险示範条款为http://www.xishuiwan.cc/xinwen/ 黄花城水长城农家院例「由本契约所生的权利,自得为请求之日起,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。」而这个部分在保险法第65条亦有说明「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,自得为请求之日起,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。」

由条款可知,保险契约相关权利的请求,若超过两年才行使,对方则获得抗辩权可拒绝给付。除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之外,其他像是保险公司向要保人追讨保费等等,皆为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。

◎ 起算日

一般来说,时效是从「可以请求之日」算起,若有以下情况,起算日另有规定:

1.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说明,有隐匿、遗漏或不实者,自保险人「知情之日」起算。
2. 危险发生后,利害关係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,自其「知情之日」起算。
3.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请求,係由于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,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「受请求之日」起算。

因此,虽然阿好婶自实际住院后,可请求保险金之日起算,已经超过两年,但若是能够证明符合第二项,提出不是因为本身疏忽,而是不知情的状况之下,就可以自知情的那天开始计算时效。

虽然申请保险金的权利两年后才消灭,但小编建议,事故发生的当下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,避免后续有节外生枝的事情发生;倘若真的超过期限,建议也是先送件申请理赔,了解状况后再进一步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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