怀孕知识:性侵犯应该「去势」吗?医师:「矫治

2019-08-26 14:04 fabuyuan
8021 --> 资料来源:杨聪财精神科医师、魏兆玟老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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浮士德与魔鬼的交战
连续性侵加害者的成长背景、强暴错误观念造成的迷思
不仅使自己循环在万刼不覆的渊薮
也造成多少暗夜哭声

我自信那个女人对我不会有戒心。长相斯文的我,穿衬衫西裤、提公事包,一副上班族模样。但是,我的脑袋里有一个魔鬼住着,它不断地在耳边驱策我:去侵犯她!伤害她!

她们是蛇蝎一族的夏娃

夏日的夜晚,人们躲在屋里吹冷气,我才刚下班。感觉到额头、鼻上海拓展训练公司头冒出一颗颗汗珠,衬衫里也是一片湿,是燠热的的暑气吗?紧张?还是刚逃离那个苛刻女魔头的紧迫盯人?

女魔头是我的主管,老是找我的碴。她以为自己是上司就可以这样颐指气使吗?完全无视别人的自尊,尤其是一个男人。每回在她不停冷嘲热讽的数落我时,脑袋里头就浮起一种冲动,一定要狠狠教训这种尖酸刻薄的女人。

前头那个女人才刚从暗巷一家闪着粉红灯炮的卡拉OK店出来,一头乱髮蓬鬆,脚步有酒醉的踉跄,哼,又是一个坏女人!

我尾随她进入电梯,轻而易举的攫获我的猎物,如同以往地押上顶楼--我惯犯的作案现场。她挣扎着,我的刀抵住她的腰,喝令她乖乖听话,她的身体在颤抖,眼神惊惶又难以置信…‥她愈害怕,我愈兴奋,一种报复的快感!

我抵抗过魔鬼的召唤吗?我自己也不知道。当下我就是无法按耐我的慾念,我控制住那个女人,脑袋里的魔鬼指着她狞笑:不必有罪恶感!看她,打扮得那么妖娆、衣服穿得又紧又露,短裙都快盖不住屁股了,準也不是什么良家妇女。

就像我父亲外头那个女人。

小时候父亲总拿我当烟幕弹,当他想去找那个女人时就带我同行。我对当时的情景已经有些模糊了,但那个女人和父亲斜倚在床上的画面我是怎么也忘不了的,她总是穿着丝质睡袍,胸口的扣子老是几颗敞着,嗲声嗲气地叫我:「小弟弟好可爱唷,给我抱抱!」她的笑,好邪恶。

魔鬼进驻

从侵犯女人的过程中我有得到快乐吗?我自己也不确定,如果纯粹只为发洩,大可去买春啊,但似乎透过这种强暴侵犯的刺激,我才能满足。

我也懊悔过,可是好像上瘾一样,做了第一次之后,心头的魔一直蠢蠢欲动,伺机想再做第二次、第三次…‥。除非把我监禁起来吧,否则,我想我是抗拒不了魔鬼的召唤了。

洋葱观点:性侵加害人的矫治处预是减低循环再犯率的根治之道

在性侵害防治工作方面,台湾在亚洲国家中算是做得最有成效的。因为台湾观摩国外的模式和经验,在性侵害加害者犯案后的「处遇」方面做了许多努力,包括颁布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、实施「性侵害加害人处遇」,已将近有十年时间。「处遇」是法律用词,或许用「处预」(处理预防)更贴切适合。

在台湾的性侵案例里有高比例是属强暴型犯罪,其犯罪事实多数合同强盗、抢刼等等,法律上强制透过医院精神科专业团队对性侵加害人做刑前鉴定,紧接着的法律程序,加害人或者入监服刑,或者缓刑。即使是社区缓刑,也并需做至少三年的矫正治疗,矫治的方向包括观念与精神方面。

上述个案由于小时候对父亲的外遇异性感到厌恶,偏偏对父亲的外遇女人猥亵式的亲近他却无法拒绝,感到生气,甚至无助。而在职场上又感觉到受女性主管的箝制,遂压抑致对某类型女性的报复心理。

个案对其母亲和妻子并无表现特殊憎厌,家人对个案是个连续罪犯感到震惊。而在矫治过程中,针对个案小时候与父亲及其外遇对象的心理癥结做辅导时,其父亲曾有反弹,认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。不过其妻在了解个案成长过程而起的犯罪背景与心态后,表示愿意原谅与支持。多数性侵加害人的妻子会选择离婚,丈夫是性侵者角色让妻子心理上很受伤害,在面对丈夫时感到不舒服。

在台湾曾对性侵害加害人,尤其是连续犯是否该以「化学药物」施予治疗有过讨论,「化学药物治疗」意即所谓「去势」。其实这种一般人概念上认知的「一了百了」,并非防制性侵犯罪的根本之道。

根据统计,性侵罪犯不管入监服刑或缓刑监控方式,期间若未予以观念和心理上的矫治,其循环再犯率高达三分之二。在国外有所谓的SVP(即指连续的、暴力的性侵犯者,Serial Violent Predator),这种犯罪人大都终生监禁,因其行为无法根治;而对一般性侵加害者回到社会后,其高危险犯罪环境亦採所谓「钻石模式」,由四类人员将其包围监控,即专业人员、地区警政人员、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和观护人。尤其对俗称「恋童癖」的犯罪人,在其缓刑、假释或刑满重回社会后之行止,更是严密监控。

Wendy说:勿让性侵害者受到二次伤害

在与「台北市性侵害处遇计划」合作的案例中,观察到有些性侵加害人对医师的提问不做正面回应,他们闪躲问题,甚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;也有的认为错不在己,他们合理化自己之所以犯行,是被引诱犯罪。事实上,行为认知治疗在矫治过程是极重要的。

人都会犯错的,知道自己错了才是重要的,承认并去改正自己的观念行为才能达到「处遇」的目的。就像虽然因为侵犯人权,法律上不能限制刑满的性侵者就业,但仍可约束其避免处于高危险再犯的环境中,例如「恋童症」者就不应在幼稚园或有小孩子的环境中工作。

在诊间不乏有被害人是由家属陪同来的,有些家属言语间会怪罪被害人或许是衣着过于曝露,或许是行为不端庄,才会引起加害人的犯罪意念,而令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,有「咎由自取」的罪恶感,这是很不正确的观念。

现代人勇于展现自我,喜欢秀出自己的优点以博取注目,比如年轻女孩喜欢穿迷你裙、低腰裤,在她们的认知上不过是展现美丽与青春,但传统一点的长辈就认为,露腿露臀的很不得体,而不幸的,若这样打扮的女孩遭到性侵,人们便会说是因其衣着曝露,才会引发歹人的觊觎,事实上这是观念上的迷思。

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行为认知,基本上,性侵加害人根本缺乏尊重女性的观念,甚至在犯案后以这种迷思来推託自己的罪行!

欢迎分享与讨论

曾引起广泛讨论的对连续强暴犯施予「强制化学治疗」的立法案件未能通过,您对这个议题有什麽看法?您认为强暴犯应该「去势」吗?这样,社会上的强暴案就会减少吗?欢迎讨论与分享您的看法。

精神医学辞典(精神医学辞典)

按美国《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》第四版〈DSM-IV〉一书在临床上有一类为性疾患及性别认同疾患之分类,其中类别包括:性功能障碍 (Sexual Dysfunctions)性倒错(Paraphilias)性别认同疾患(Gender Identity Disorders)。像暴露狂、恋童癖、性虐待狂、摩擦癖等会涉及「妨害性自主罪」或「妨害风化罪」,都是属于性倒错的类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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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
杨聪财精神科医师、魏兆玟老师

杨聪财 
●杨聪才诊所负责医师
●三军总医院兼任主治医师
●群康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顾问医师
●国防医学院临床教授(兼任)
●行政院本部及侨务委原会 性平委员

魏兆玟
●台湾大学医学院 生理学研究所
●台湾性教育学会暨杏陵医学基金会 性教育师
●九八电台 [ 名医on call ]节目 大脑二性生理讲师

部落格>洋葱与蚊子的世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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